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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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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6 |
▍1、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2、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3、诚信履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的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4、充分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5、自愿有偿
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6、严格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守的信息。
▍7、利益回避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保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8、能力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9、规范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
(1)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
(2)在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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