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新”招,专治招标串标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下发通知,就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惩戒防治。
首先,《通知》要求,招标文件中要载明相关内容,包括: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认定情形及相应惩罚, 及对于同品牌投标的认定。
同时,《通知》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及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并就关联供应商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一些列监督措施及要求,包括对招投标参与人的制约及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