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随着两会日程的不断推进,连日来出席两会的代表也结合各自在实际工作纷纷为招投标行业中的低价中标、法规建设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中肯的建议。<?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r\n \r\n沈健委员:招投标不能简单看价格\r\n 全国政协委员沈健却认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在实践中,一些人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损失,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迫使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 \r\n他建议,采用“经评审的低于平均投标价法”的办法实施招投标,对具有核心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可以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应对其原料、用工等成本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市场整体行情,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凡低于指导价一定比例的即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避免行业内竞相压价、恶意竞争。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限制其再次进入招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对资质好、讲信誉的单位给予优先支持,进一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r\n \r\n 蒋锡培:建立健全法规 形成完善的价格体系 \r\n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对具有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评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完善和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设置。 \r\n \r\n其次,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r\n第三,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投标人产能严重过剩,在招标过程中,应当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 \r\n 徐强:应调整最低价中标办法 \r\n \r\n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徐强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建议。 \r\n“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拒不交货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为此徐强建议,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应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r\n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