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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施工招标计价有了新规范


 发布时间: 2017-05-26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该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意见》将自3月1日起实施。\r\n

  《意见》首先从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要求合理分担计价风险,明确清单编制责任,严格执行计算规则,全面落实安全费用。《意见》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意见》明确禁止“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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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意见》要求切实执行造价计价政策,预防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意见》要求准确编制招标清单,约定价格调整方法,做好变更估价调整,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实施优质优价政策,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期限和方法,推行过程结算和无异议先付的竣工结算审核办法,避免竣工结算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与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时间、方式等。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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