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7-05-26     

     对现行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和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的基础和条件。

     在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包括对职业采购师完善的监督制度),应当把由法律规定的多种采购方式的决定权下放给职业采购师,由其依据项目特点决定采购方式,取消对招标组织形式的管制,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改革招标程序与国际接轨,严格责任追究。在严格责任制的前提下,采购人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将成为其自觉的行为,而不是被逼无奈的选择。程序将保证采购人减少失误,而不是妨碍其实现项目意图。把责任落实到责任人,相比于政府审批又不负责任,更有利于保证采购项目的绩效考核和防止腐败。放宽管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证采购效率。

    1.完善和放宽对招标方式的管制

    (1)关于《招标投标法》
    首先,《招标投标法》中现有招标方式只有两种,不能满足当前招标采购的需要,2000年该法三审通过时,考虑到当时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取消了二审原稿中的议标方式,有其必要性;现在该法已经实施15年,我国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为其他招标方式留有空间,如两阶段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方式,其目的是鼓励采购人自觉自愿的真实招标,而不是催生流于形式的虚假招标。

     其次,在现有招标方式中对公开招标设置必要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选用公开招标:例如,时间允许;竞争因素可比较;有三人以上投标等。应依据项目情况确定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三,在公开招标中,取消“15日”“20日”“30日”等刚性的时间限制。在招标采购中,对时间的限制体现了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但是鉴于招标采购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而我国又地域辽阔,因此有关时间限制应当通过技术标准或规范设置,法律设置一刀切不利于采购成果的国家利益和项目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基层部门强烈反映的一个问题。

    (2)关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基本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却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取消政府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核准,由职业采购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依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决定评审办法、完成采购任务和承担采购责任。也只有在完全责任制的法律框架下,职业采购师才会体会到自己知识的不足,并通过卓有成效的采购活动体现自身的价值。

\r\n


\r\n

     政府的职能是管理而不是干预微观采购活动,所谓管理主要是制定规则和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职业采购师制度也为政府转变职能创造了条件。

    2.从根本上改革现行评标制度

    在项目采购和非项目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评标制度的缺陷。这也是招标采购制度无人负责的主要根源。

    《招标投标法》虽然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最后决定权。但是实际上,对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定代理关系,而不是咨询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中国外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在极其广泛和复杂的公共采购中制定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设计。因此,建议取消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设计,改为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建议。评标就是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的咨询,是否聘请专家则依据采购人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国际通行惯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专家库,但是在评标中真正给招标人提出咨询建议的并不多。大多数评标沦为走过场,这既是人才的浪费,又可能成为掩盖腐败的遮羞布。甚至有部分地区个别人辞去公职,专门以评标作为个人职业,是对这种评标制度莫大的讽刺。

    3.改革定标制度

    随着招标制度的发展,密封式招标制度不再是刚性的选择。该类招标的评标办法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满足其他非价格因素的条件下最低价中标。不言而喻,这种制度适用于非价格因素差异很小的项目;在广泛采用的议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不是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而是建议招标人和其进一步谈判的谈判候选人。最终也是由采购人和中标候选人经过反复沟通,确定最终中标人,其公正性通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其采购绩效由采购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目前在深圳等地试行的评定分离的定标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凝聚为法律制度。

    职业招标采购师制度的建立为政府在公共采购领域的简政放权创造了条件,政府有关部门从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微观经济的管制转变为综合管理,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管制腐败的漏洞。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也必将会极大地净化和规范市场;市场的规范化又为职业采购师采购任务的完成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从而实现采购利益最大化。(赵勇 陈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