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发布时间: 2017-05-26     

商报讯 (实习生 少阳 记者胡锐)昨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r\n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重新制定我省条例十分必要。

\r\n

省发改委主任付京介绍,该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投标的监督(监察)职责。 

\r\n

\r\n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招标交易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该草案指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r\n

“对于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该草案提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付京进一步介绍,该草案还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