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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发布时间: 2017-05-26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r\n

  《通知》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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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还要求,行贿犯罪记录应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注册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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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通知》还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期限、查询主体、查询程序、查询结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