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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四个方面建立招标投标定期清理机制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年来招投标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维护招标投标领域法制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为此,七部委出台了《意见》,联合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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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明确,我国将从四个方面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及时修改完善。
 
  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初,七部委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达到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