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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电子平台监督应独立运营


 发布时间: 2017-05-26     

    今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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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指出,电子招标投标在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对此,通知要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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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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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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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