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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2017-05-26     

原标题: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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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机构不得限制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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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讯 记者托亚、实习生华芮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近日出台,《办法》明确我区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门槛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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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当事人之一,是联系采购人、供应商的桥梁和纽带。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监管工作,保证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出台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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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采购文件是代理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我们要求代理机构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如果是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涉密采购项目外,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发售采购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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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论证,同时参加采购文件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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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对代理机构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涉及内容、方式、结果管理等方面的“一条龙式”考核模式。八项考核内容包括代理机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内部监督管理及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是否符合要求;业务基础工作和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服务质量及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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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考核结果最终确定代理机构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情况。“考核不合格者,我们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优秀者,可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该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