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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明确代理机构服务规程


 发布时间: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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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出台《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服务规程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代理机构代理范围、采购文件制作、相关费用、从业人员素质和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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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今年洛阳市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部分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业务。为规范采购单位委托行为和社会代理机构服务行为,该市财政局制定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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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范围是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范围之外,经市财政局核准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对于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具有相应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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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包括及时向采购单位、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采购单位做好需求分析,无倾向无歧视、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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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指出,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按照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的洛阳市部分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的付费标准,由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给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定期支付给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监督员劳务交通费,由中心向评标专家和监督员统一发放;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之外组织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劳务交通费由采购单位支付。代理机构代理的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明示免收中标服务费或代理服务费。标书费按照公开招标洛阳市部分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结果和《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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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强调,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资格证书等有变动的,应及时到洛阳市财政局、交易中心办理相关变动手续。服务期内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均应佩戴工作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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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洛阳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通过日常考核和定期、定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考核,日常考核占70%的分值比例,定期或定项考核占30%的分值比例。考核优秀者,自动入选下一轮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业务代理机构。被淘汰的末位1-3名代理机构,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可以参加空余名额的补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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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办法》同时发布的,还有《政府采购监督员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评标现场监督评价表》、《采购单位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业务服务情况评价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服务情况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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