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记者昨天从省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 \r\n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省法院采集汇总后提供给省住建厅,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惩戒。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信用分减半的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该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 (任松筠)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