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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6     

 昨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5月9日召开的内蒙古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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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内蒙古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在已有法律法规作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实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定一个较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条例。
\r\n据了解,《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把原实施办法中合法、适用的条款保留下来,以便于当地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二是规定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三是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办法》中还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窜标通标、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并补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我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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