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公开表示,《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其中将建立对承接主体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r\n \r\n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备受关注 \r\n \r\n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直备受委员们关注,仅在今年年初的北京市两会上就有40多位市政协委员提出了于此相关的提案。 \r\n \r\n 5月7日,北京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北京将构建“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并明确购买内容包括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履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购买服务规范范围;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等。 \r\n \r\n 预计到2017年,将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r\n \r\n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配套政策 \r\n \r\n 有业内人士建议,目前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缺乏准入退出机制和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r\n \r\n 2010年开始,北京使用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连续4年开展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总投入2.53亿元购买了1544个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r\n 当前,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即将出台,建议以此为契机,结合国家《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内容,通过进一步深入调研,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规或实施细则,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范围、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预算管理以及监督评价机制等进行更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形成规范和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完备法规体系,也为有效落实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记者 王日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