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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四项”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6     

 彬县出台《彬县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办法》,创新实行领导机构“1+X”、民主监督、投标企业资格审查、项目前期环节审查审批等“四项”制度,做到规范、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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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是创新领导机构。招投标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实行“1+X”制,即:“1”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X”指县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负责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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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是创新民主监督。实行工程招投标民主监督制度。在县审计局建立彬县工程建设招投标专家库和“两代表一委员”库,每次召开开标评标会时,由招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至少2名专家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开标、评标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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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是创新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分为初审和预审两个阶段:初审由招标领导小组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少于3个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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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是创新项目前期审查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审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对拨付的工程款必须先用于兑现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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