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法制办立法后评估项目邀请投标函,拟将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与研究。 \r\n \r\n \r\n 数年前,广州先行先试开展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先行先试的标志之一,即是出台了《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2008〕8号)。根据该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都要被追究责任。 \r\n \r\n 市法制办方面在邀请投标函中指出,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和《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拟对《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评估。 \r\n \r\n 据了解,该评估项目期限为3个月。评估者可获取5万元人民币作为经费,不过必须提交两个最终成果:其一,《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报告;其二,规章废止、修改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专家建议稿、注释稿。 \r\n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