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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无须强制招标


 发布时间: 2017-05-26     

  今后,我国的商品住宅项目有望不必进行招标,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住房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4月24日。
\r\n  根据招标投标法,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
\r\n  送审稿明确界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r\n  送审稿调整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在《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有六种情形,其中一种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而送审稿删除了“商品住宅”,将必须招标的住房范围限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将第5条第3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删除,不再属于原来规定的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增加必须招标的项目,即“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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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送审稿将这些标准翻了一番:“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删除了《规定》中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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