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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前须进行记录信用核查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发改委获悉,今后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日常行政管理中,要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记录核查,浙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速。
\r\n  据了解,此举有利于提升全省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
\r\n  根据浙江《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包括: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r\n  例如,《意见》要求,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也将在今年落地。
\r\n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加速我省信用制度建设。2014年6月,出台《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制定《浙江省征信机构管理工作指引》,修订《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的立法进程,2015年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2016年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