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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6     

  新年伊始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此,包括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了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定。日前,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业务人员就办法进行了系统学习,特别针对采购预算、保证金形式、方式变更、供应商邀请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力求让办法精神全面落实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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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进一步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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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采购方面专家介绍,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为规范政府采购实践活动,弥补制度建设空白,财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扎实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继续开展以提高服务能力和规范采购行为为主题的主题年活动。同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注重项目办结的时限性,即信息部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采购申请后,1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与采购单位进行联系,确定论证时间;完成论证之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标书制作,发布采购信息;网上商城、询价、定点类采购在接到采购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采购项目。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继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聘请具有多年从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学习他们在政府集中采购领域的先进经验。此外,继续与财政、纪检等部门保持沟通,在稳妥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网上商城的发展,扩大网上商城的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进一步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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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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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介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因其操作灵活、适用范围广、周期较短、采购效率高,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被广泛运用。新出台的办法中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