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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修改现行招投标法 杜绝权力寻租


 发布时间: 2017-05-26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反腐问题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来自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刘宗明表示,近年来,在国内建设工程市场快速发育的同时,权力寻租、腐败现象高发,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频发。成因是复杂的,其中,投标制度是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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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标投标制度是国内国际普遍采用的建设工程的采购方式,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建设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的进步是有目共睹。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变化和要求,2012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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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刘宗明说,当前,在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尽规范、借用资质或套用资质、串通投标、转包等问题。在工程实践中,以上问题往往是交互发生的。如串通投标可能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也可能是投标人借用若干家资质围标,如借用资质中标,就成了事实上的转包。但无论问题以什么形态出现,采取有效的、可操作的措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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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刘宗明建议,国家应尽快修改现行《条列》,堵住相关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的漏洞和法律盲区。以工程标底为例,标底应予公开,而不是必须保密,因为对于有能力串通投标的,标底根本就不是秘密,它只能为违法者提供寻租空间。标底及编制依据均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共享信息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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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刘宗明建议,相关部门还应限定用保证金保函方式,因为保函是投标人财务资信等级和能力的重要体现,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会有严格的审验程序,具备资金能力的也未必能获得符合要求的保函。保函完全具备履约担保和赔付的功能,同时还能避免造成投标人资金流动性的压力,也能避免招标人将投标人保证金挪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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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应将《条例》中“公示期不少于3日”延长为至少7个工作日以上。3日之限不科学,不能给公众或相关人较合理的时间理清复杂的问题。《条列》应明确投标人投诉的具体责任部门,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免因利益纠葛或规避管理责任等原因影响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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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外,《条例》对转包行为处罚过轻,特别是项目利润较大的,就更不足以震慑以身冒险之人。(记者 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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