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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工程投标 企业先交信用报告


 发布时间: 2017-05-26     

   今后,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中,投标人应当先提交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也就是说,提交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一个必要条件。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该局联合市住规建局近日正式出台《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中施行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制度,该规定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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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提交将被拒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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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从上述新出台的《通知》中获悉,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含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招标人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应当设置投标人的信用评审事项和相应的评标标准,投标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书面提交自身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信用状况证明的,招标人不得受理投标企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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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上述规定实施后,从3月10日起,本市施工企业(含外地企业的分公司)必须出具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据市发改局介绍,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免费打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打印;未办理贷款卡的本市施工企业(含外地企业的分公司),可暂不提供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在三个月内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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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同时,鼓励市内外企业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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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信用良好企业或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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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随着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企业的信用信息也成为能否参与投标的一个重要考核条件,也意味着给企业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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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悉,对有良好信用记录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信用报告评定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中可给予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中可酌情给予扣分;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其参加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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