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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的政府采购怎么管 四川年内出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5-26     

  2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获悉,由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无疑是为3大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供了执行和管理的“国标”。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负责人表示,我省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在紧密地制定当中,年内即将出台。同时,在今年还会针对新政的实施,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教育培训。“该《办法》对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这3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强化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的监管。”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新政的推出十分肯定:“考虑了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情况,让我们今后的工作更加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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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因其操作灵活、适用范围广、周期较短、采购效率高,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被广泛运用。据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13年,四川省全年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占23.7%。正因为该方式在政府采购当中占据的比例不小,“我省在针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上,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9年就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出台了全国第一例规定。随后,在2012年针对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又出台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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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留意的是,该《办法》与我省之前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不小的变化。例如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后异议的处理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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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以往要求严格的文件的密封,《办法》仅规定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但并未规定要对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没有规定未密封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是无效文件。“这是一种进步,文件密封上的细节小瑕疵,对实质性内容并不产生影响。”据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因文件密封不符合标准而失去资格。“像是包装有破损,或齐缝章没盖齐,以前都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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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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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范围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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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规当中,出现了新增范围及条例,主要涉及工程类、法律责任及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可重新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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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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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首次明确将 “工程”纳入竞争性谈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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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如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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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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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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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这是新增的一条规定,可对评审进行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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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参与方式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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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如何参与、保证金交纳数额以及当供应商达到多少家方能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在新规中也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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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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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供应商的邀请方式以前仅有一种,现为发布公告、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这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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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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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之前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现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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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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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以往要求供应商要达到3家,才能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2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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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专家选定及评审范围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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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当中关键的一环,在选定方式上以及其评审的内容及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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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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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以往仅采取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现增加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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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提交申请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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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以前仅有评标委员会出具该文件,现还可选择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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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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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要点:现在由“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取代了以往的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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