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7个月修改的《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前日在江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并征求意见。修订稿加重纳税占据企业信用评价的比重,同时改变了原有项目金额与信用直接挂钩的方式,调整为更灵活的视市场情况而定。 \r\n \r\n 修订稿出台历时17个月 \r\n \r\n 一份于2012年9月4日就已公开征求意见的《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前日再次与江门市民见面,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5日。市民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出书面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 \r\n \r\n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将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权重为30%、30%、40%,均由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r\n \r\n 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并设计了每月公示的制度。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才可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 \r\n \r\n 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1% \r\n \r\n 根据2012年的办法条文,江门市公共工程招标,将引入“信用”标准,金额越高的项目,“信用”标准在评标中所占的重要性越大。此次修订稿中,项目资金将不再在招投标中占有优势,打破了项目金额越高信用越高的设想。 \r\n \r\n 原稿规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监理公开招标评标时,对企业信用采用“商务+信用”或“商务+技术+信用”的评标办法。招标项目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将占总分值的5%;造价1000万至5000万元的,占比15%;5000万元至1亿的,占比20%;1亿以上的则占比30%。但修订稿中,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总分值最低比例由原来的5%下降至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