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r\n \r\n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经营权,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r\n \r\n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重新确定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优先取得经营权。原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优先经营权申请,未按期申请的视为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