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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两办:建筑单位拖欠农民工薪水 取消招投标资格


 发布时间: 2017-05-26     

  对农民工工资欠薪举报投诉,要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应收尽收,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单独列算管理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r\n    每年春节前都是农民工讨薪高峰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省人社厅会同省直八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约为3.27万农民工追讨工资1.89亿元。
\r\n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1月28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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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各负其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r\n    《意见》明确,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r\n    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r\n    意见还指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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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要有案必接
\r\n    对农民工的欠薪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意见》提出要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清欠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畅通投诉渠道。督促落实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明示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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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应收尽收
\r\n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做到应收尽收,并逐步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其他建设领域拓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可先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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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拖欠记录,取消招投标资格
\r\n    《意见》提出,要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r\n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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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快查快结
\r\n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意见》提出,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各级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尽快执结;检察机关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