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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干部不得介入项目招投标


 发布时间: 2017-05-26     

  “不准到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在公务中接受礼品或宴请;不准利用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干预或介入商业活动;不准携带亲属参加单位活动。”昨日,广州市财政局在官网上挂出了关于“财政干部五个‘不准’”的文件,明确要求财政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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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去年12月,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贯彻〈广东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其中,《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有为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为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等十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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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广州市财政局在文件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重申财政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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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准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有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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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馈赠,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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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准利用工作影响,以交易、委托理财、明示或暗示要求买卖物品、有偿中介服务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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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准干预或介入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商业活动,以及与财政业务相关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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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准携带亲属参加管理和服务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以及未经批准参与有业务关联的单位组织的考察、参观、学习、培训等业务活动。(记者:孙莹      实习生: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