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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选聘物业时未招投标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 2017-05-26     

  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裁量基准规范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解决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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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裁量基准》整合了建筑行业相关的14个类别81部法律、法规,将其中335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程度不同,细化分解为1229个分项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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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裁量基准》指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程度被细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量级。住宅物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被认定为违法程度一般,对其处罚包括限期整改,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住宅物业建筑面积3万至8万平方米被认定为违法程度较重,处罚包括限期整改,警告,处以8万元罚款;住宅物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要求限期整改,警告以及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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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面积大小予以不同程度处罚,处分面积占20%以下的,处以5万元罚款,赔偿业主损失;处分面积占50%以下的,处以10万元罚款,赔偿业主损失;处分面积100%的,处以20万元罚款,赔偿业主损失。(记者: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