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了解到某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而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了另一家没有中标的公司。此公司则认为此中通知书是有效的,因此认为自己中标了。对代理公司进行了投诉。 \r\n \r\n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如果中标通知书抬头指明的中标单位与发送单位一致,就不能认为发送错误。中标通知书有招标人签字和盖章,就不能认为未经招标人审核和批准。如果只有招标代理机构签字和盖章的书面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可以是有效的。 \r\n \r\n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抬头指明的中标单位与发送单位不一致,可以认为中标通知书发送错误,可重新发送中标单位。 \r\n \r\n 因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通知书抬头指明的中标单位与发送单位一致,即使发给了未中标人,除需给中标通知书接受方书面解释清楚之外。 还需要对项目的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到项目主管机构进行备案说明情况,辽宁某招标代理公司郭先生说。 \r\n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玲)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