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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设工程招投标出新规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台两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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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江西省首先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等设置。该省提倡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原则上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的主要专业承包资质,最多不得超过两项专业承包资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该省同时规定,拟招标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选择两项业绩指标。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只能设置总承包施工业绩;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只能选择本次招标项目中的一项施工资质设置施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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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次,该省开始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他们要求,凡新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贯彻执行该规定。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备案时,凡未执行该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凡参加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该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授权委托人。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自主决定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书。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出具其授权委托书,或者直接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书的,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不予认可,按自动弃权处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全过程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项目中标后,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施工合同。项目经理应当自觉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通投标,以及单位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等违法活动。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对项目经理在执业资格等方面从重处罚。(曹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