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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道敏:发挥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促进诚信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 2017-05-26     

             发挥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
\r\n             促进诚信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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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院行贿查询管理中心副主任  许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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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预防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受理社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12年2月16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实现了革命性的发展和质的飞跃。目前,已建成覆盖全国的“四级一体”的网络查询体系,建立了统一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和统一的查询平台,实现了查询本地化,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本地就可以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进行查询。尽管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初衷是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但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发展与深化,尤其是在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该系统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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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促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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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的形势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靠网络技术和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检察机关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预防贿赂犯罪、促进守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推动诚信建设的成功实践。2002年,检察机关开始对这项制度进行探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建立了行贿黑名单制度,在建设领域开展诚信咨询服务。在经过充分论证和试点之后,全国检察机关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顺利实现了全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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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已经形成了专门制度。这项制度是一整套社会工作机制和制度的总和,包括检察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加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和管理制度、受理查询制度、查询结果应用制度、主管部门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制度,等等。其中,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一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将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整理、录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二是检察机关根据查询申请受理社会查询,提供查询结果;三是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置,如限制准入、降低资质或信誉分、取消投标资格等,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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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从诚信建设的角度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对行贿犯罪(行为)信息的征集与应用,体现为对贿赂这种最为严重的失信行为的惩戒与防范,以及对潜在行贿人的警示、警醒与规范、限制。应当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的自然延伸,是对诚信建设这项社会责任的担当与服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职能基础是法律监督,资源基础是长期的惩治预防工作积累的贿赂犯罪(行为)信息资源。在实际工作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表现出很强的社会性,成为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参加的社会性工作。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诚信建设、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的特殊功效,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积极响应和有效运用,一些地方建设、水利、交通、招投标等管理部门出台文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要求凡是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企业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一关,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才能过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协助和配合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218万次,被处置单位2562家,个人4275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了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不少地方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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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诚信建设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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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概括而论,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诚信建设主要有以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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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检察机关基于办案形成的信息资源优势,将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收集、整理、储存,成为可供查询使用的犯罪记录条目,建立起统一的行贿犯罪信息系统。根据公司、企业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并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这是一项犯罪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被查询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二是被查询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行贿犯罪记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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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对失信者的惩戒功能。根据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降低资质等级或信誉分、中止业务,等等,实际上是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所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这一失信惩戒措施虽然是算的“旧账”,但却能对当下的经济活动、商务活动、社会活动等进行规制,目的是使那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定的违法、犯罪、失信的代价,同时也对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个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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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诚信引导功能。通常而言,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都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能根据事情、形势的发展、变化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在诚信建设中,政府应当更多地发挥规范、引导作用。通常,行贿人总是为了获取一定利益才行贿,有的是为了中标,有的是为了获得项目,有的为了获取采购份额,有的是为了取得较高的资质,有的是为了请求拨付资金,等等。而且,在经济活动中,往往都是在经过成本、收益比较之后,在考虑后果、代价之后再作出行为选择。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使得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受到必要的惩戒,使得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顺利从事经济活动,这种机制制度使得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商业活动、经济活动中感到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对那些潜在的行贿人更为明显,这些人会由于担心行贿后被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而增大经济成本、付出巨大代价,因而可能放弃行贿,或者有所收敛。这对于诚信建设无疑是一种很好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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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预防功能,即防止贿赂犯罪及其他失信违法行为的发生。通常而言,行贿行为都有一定“惯性”,即曾经行贿犯罪的人存在犯罪“惯性”,可能继续自己的行贿行为,或者在其他行业、领域,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行贿,存在较高的再次行贿风险。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可以抬高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准入门槛,防止曾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或单位、个人混入投标人、供应商之中,不给其新的犯罪机会,也就是说能够防止新发行贿犯罪,消除行贿隐患,避免贿赂犯罪发生。同时,还能够防止行贿受贿对诚信建设的破坏,避免诱发、引发更多的犯罪和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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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五)促进诚信文化建设。贿赂犯罪往往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如不送钱、不送物而是送礼、送劳务,假借促销、赞助、劳务、咨询、提成、奖励、节目等名义送红包,或者赠送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的机会,通过人情关系不断地渗透到经济、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败坏了社会风气,加剧了“失信无碍、行贿有理、行贿办事、不行贿不办事”等理念的传播。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贿赂犯罪向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破坏,同时还能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经营者抵制行贿的理念和守法意识,逐渐营造自觉守法、抵制行贿的廉洁、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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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对我国加强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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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把诚信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诚实信用是维系正常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素,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更显重要,必须高度重视。诚信文化的培育和诚信体系的建设本身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国有优良的文化传统和文明成果,但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废弃,特别是遭受了“十年动乱”的严重破坏,致使诚信文化和体系建设出现中断。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诚信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存在不足,导致当前道德失范和诚信缺失严重,逐渐暴露出诸多诚信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逐步加以解决,通过体制、制度建设尤其是诚信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消除失信、违法犯罪的生存土壤。诚信体系建设涉及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更多地需要顶层设计和综合治理,建议把诚信体系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作为提高国家软实力、发展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内容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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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将诚信建设作为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来抓。诚信体系建设既有理念、文化方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更是实践、执行方面的问题,必须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从总的方面讲,应当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首先政府要带头建设政务诚信,做好表率,风行草上,影响和带动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尊重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主体作用的发挥,注重诚信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功能的培育和形成;加强诚信建设的监督,但监督不是插手,更不是伸手,不能去做那些不该管、不能管,管不好却引发其他矛盾的事情。应当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国家信用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征信与应用的衔接机制,建立惩戒失信者、激励守信者的机制和失信者的社会淘汰机制,形成促使社会公众守信的正确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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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走法治的道路,奠定诚信建设的法治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应当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辅相成,把诚信建设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政府引导、调节、规范和监督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的主要手段应当靠制度,靠法制。应当加强诚信法治研究和顶层设计,尽快进行诚信立法;强化诚信法律制度的执行与遵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律监督,保障诚信法制的统一正确实行,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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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加快诚信文化的培育和建设。首先应加强信用教育,培育全体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提高全体公民的信用素质,以此作为诚信文化建设的关键。“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深受人们推崇,应充分挖掘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文化精华,结合传统教育普及推广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应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守法光荣、失信可耻、违法可耻、犯罪可耻的诚信氛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文化,使诚实信用让公众接受,让社会接受,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充分运用诚信文化来培育公民高尚的人格,推动建设和睦的家庭,积累宝贵的信用资产,推行诚信守信的价值观念,形成良好的民风民俗。应注重结合市场经济培育经济主体廉洁守法、诚信守信的商业文化和习惯,并充分发挥诚信文化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推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守信经营,努力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