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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设定采购代理服务费上限


 发布时间: 2017-05-26     

  投标信用保证金收取的标准是什么?采购人应如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服务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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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立足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发布通知对以上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此来创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促进政府采购操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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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在江西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下,抚州市财政局一直在着手安排本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的构建工作,并于今年7月份开始试运行。根据《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有参与抚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首先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注册,并一次性从基本账户中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专户"缴纳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1年的有效期内供应商不需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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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投标保证金外,参与抚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还须向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信用保证金,其费用按采购预算金额来收取。具体的收取标准为:30万元以下的缴纳投标信用保证金1万元,30万~100万元缴纳投标信用保证金2万元,100万~500万元缴纳投标信用保证金3万元,500万元以上按项目预算金额3%缴纳投标信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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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保证金的收取可以使供应商更加诚信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收取的标准是按抚州本市实情制定的。"抚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涂志坚表示,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今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一律在抚州市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经审核入围的抚州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公开摇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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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抚州市财政局结合本市的实际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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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志坚介绍说,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原则上是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为更加符合抚州本市的实际情况,该市代理服务费在此基础上做了一定的调整,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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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预算的1.5%收取;100万~500万元的项目,按国家计委的标准下浮30%,采取累进计算方法(下同)进行计算;500万~1000万元的项目,按标准下浮50%;1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按标准下浮80%;5000万元以上的一律按5000万元标准计算,借此设定了代理服务费的上限。(作者:万珍 通讯员 杨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