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拟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1979年至2012年颁布的1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22件;拟废止的123件,拟修改的6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被列为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之列,理由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r\n 现行代理收费的组成因素 \r\n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招标代理收费的基础由以下几个因素组成:一是采购项目的性质。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不同类项目按照不同标准收费;二是中标标的金额的数量。项目中标的金额越大,收费越高;三是取费比例的计算方式。采用的是差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标的金额越高,取费的比例相对降低。 \r\n 收费金额与中标金额挂钩不合理 \r\n 根据多年以来,各个招标代理公司的对现行收费标准应用实践反映,与中标金额挂钩的收费制度貌似合理,但实际还有待完善。当前,收费标准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r\n \r\n 1、同工不同酬。对于普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目前基本都有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招标的组织难度和评委所支付的专家评审费也基本一致,这类项目中招标代理所付出的劳动成本也基本一致,但收费的标准不一致,导致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r\n 2、收费标准缺乏弹性。有的项目组织难度相对比较低,例如一般的工民建项目相对简单,而特种设备、医疗设备等高科技项目招标的组织难度就相对较高,而且需要更多的咨询专家意见,更容易遭到供应商的质疑,还有可能组织二次招标。这种项目招标代理的成本则会大大增加,利润大大减少甚至是亏损。为此,由于收费标准缺乏弹性,导致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倾向于承揽相对简单的项目,而对于那些难度较大的项目避而远之,长期以来这类公司晋升资质时就会遇到业绩不足的现象,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另外,由于收费标准缺乏弹性,则出于成本控制考虑,有的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能请7个评委就绝不会请9个评委,能不进行专家论证就不开展专家论证,这种出于成本考虑的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是存在的,长期积累就会影响到招标项目的的质量。 \r\n 3、收费缺乏竞争机制。由于所有招标代理机构都是按照文件的规定收费,在收费方面不能形成竞争。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不能拼价格,就只能拼关系、拼人脉,影响到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r\n 可见,现行的代理收费中价格与必要社会时间劳动不相一致。也就是说,招标的收费标准应该与招标代理机构所付出的劳动、耗用的资源、项目的复杂程度相匹配,而不是与中标的金额相挂钩。 \r\n 当前,国家发改委拟废止这两份文件对整顿招投标市场、治理招投标乱象、引导招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应及时提出新的收费指导方案,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推行科学、合理符合市场机制的收费标准,以确保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内部良性竞争。 \r\n \r\n 做好衔接 建议竞争性弹性收费 \r\n 1、收费标准应该与招标的质量为导向。在保证组织招标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的前提下,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合理利润。招标代理合理的成本支出包括工作人员的劳务成本、招标文件的制作成本、专家的评审费用,如果遇到质疑投诉,应该增加专家评审费用的开销,还有差旅费等等。合理的利润可以划定一条上线,只要不超过成本的一定比例,允许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自行确定。 \r\n 2、建立弹性的收费竞争机制。应该建立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收费竞争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不同的招标难度、不同的服务需求,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制定价格战略、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来赢得市场,赢得客户、赢得社会公信力从而为市场各方提供公共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 \r\n 所以,以此为契机,改革当前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正适其时。(作者:陈晓华 记者海玲 对此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