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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禁用最低报价法


 发布时间: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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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日前,《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取代了原来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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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规定,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并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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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同时规定,监理取费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到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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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不应采用最低报价法评标。综合评估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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