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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 2017-05-26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经济上需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代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招标成本、按劳取酬,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招标机构收费经历了三大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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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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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制度作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不断扩大、快速发展。目前,招标投标市场已经广泛涉及工程建设、机电产品、科研创造、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技术服务等众多行业,并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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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招标投标制度建设日益完善,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2003年,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相继制订出台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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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但是,随着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投标行业管理体制、招标代理企业经营机制以及行业内外环境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以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之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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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调整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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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早在2011年发改委调整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下发,《通知》调整了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新的标准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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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规定,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分别是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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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拟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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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理由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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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拟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1979年至2012年颁布的1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22件;拟废止的123件,拟修改的6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被列为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理由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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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招标代理机构亟需做到的即是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和工作质量、水平,以促使招标代理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进而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记者 王日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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