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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严惩招投标恶意投诉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6     

  日前,山东省东营市出台《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纠正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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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指出,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不实内容、不存在的问题及违反规定程序投诉的行为均为恶意投诉。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驳回其投诉,并自驳回投诉之日起3个月内限制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并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转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诉的,以及在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又转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诉、举报的,自恶意投诉之日起3个月内限制该投标人承接新的建设工程,为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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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同时,《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李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