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达到标准的必须招标比选 \r\n \r\n 省政府就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作出规定 \r\n \r\n 6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要求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达到招标或比选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 \r\n \r\n 通知要求,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r\n \r\n 所有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r\n \r\n 通知要求市(州)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将因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工程项目,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等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灾后重建等名义不招标不比选。要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并对管辖范围内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一把手”和审批者的责任。 \r\n \r\n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合同执行等情况的管理,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不招标不比选工程项目发生的权钱交易案件;对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实施行政效能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