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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关于全面清理有关招投标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26     

延发改发〔2013〕549号
\r\n  
\r\n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r\n
\r\n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1号)精神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清理有关招标投标文件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13〕652号),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清理与《条例》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r\n
\r\n  一、清理范围
\r\n
\r\n  凡涉及到招投标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r\n
\r\n  二、清理内容
\r\n
\r\n  将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与《条例》详细对照检查,对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r\n
\r\n  三、清理方式
\r\n
\r\n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清理意见要具体到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提出废止、删除、增加、修改的具体意见,并要提供新旧文件和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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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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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思想重视。请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本着对全市经济发展和招标投标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认真抓好本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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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措施得力。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务必按照文件精神,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形成有效合力,深刻对照检查、全面仔细分析,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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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效果明显。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我市在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健康、良好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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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时间安排。2013年5月3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市发改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改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3年9月20日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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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任务的通知》要求,于2013年9月底前将全市的清理结果报送省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形成全国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库,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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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联系人:刘雄林 电话:0911-2120225 邮 箱:yaxm21202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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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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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延 安 市 监 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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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