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直面风波 警惕部门集采异化 \r\n 近日,湖北省有关部门违法违规采购盗版新华字典的事件令舆论哗然。当社会公众口诛笔伐、湖北省有关部门积极对此事进行调查之时,我们不仅期待有关方面的调查处理结果,更要从制度和机制的视角进行深入思考,找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r\n 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中可以看到,教科书和图书资料被列为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很显然,这个6608万元的采购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范畴。 \r\n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明确提出,如果采购人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那么,盗版新华字典事件是否委托了符合法律要求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有关部门在操作时为何会"剑走偏锋"? \r\n 据相关人士介绍,这批字典由湖北省教育厅委托教育装备处进行采购,确定具体采购品种后,由湖北省新华书店负责采购工作。最终是湖北省新华书店通知出版单位崇文书局,其《学生新华字典》中标。可见,这个大好的"惠民"工程是由一家不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单位--湖北省新华书店完成,中标单位则是与其同属长江传媒的全资子公司的"兄弟"单位,这就无怪乎外界提出"左手倒右手"的质疑。 \r\n 更值得深思的是,如此大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为何能堂而皇之地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呢?这与部门集中采购的体制有很大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然而在认定"特殊要求"时,各地尺度不一,使得个别采购单位常以"特殊"为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在有些地方的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中,部门集中采购甚至占比过半。事实上,很多项目虽然是本部门、本系统独需的,却没有任何特殊性可言,完全可以委托更专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完成任务。 \r\n 如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就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那么这些"部门集中采购"究竟该如何完成呢?很显然,全部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完成不现实,一是各地没有那么多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二是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存在困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部门不得把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设在自己部门之下。 \r\n 没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却要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就存在委托采购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说,即使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无权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但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的对象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遗憾的是,此次代理采购的机构湖北省新华书店并不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r\n 很多事实证明,设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容易使一些采购活动失去监管,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打折扣。在采购实践中,一些应依法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则由不具备资质的部门或直接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将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无形中已将部分集中采购还原为"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则成为分解集中采购的"魔术师"。这也是盗版新华字典事件脱离监管最为重要的体制层面的原因。 \r\n 与湖北盗版新华字典事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新华字典》和免费教科书采购活动中都交上了完美的答卷,这或许从另一角度说明部门集中采购更应慎重对待。 \r\n 问题字典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是个别人利欲熏心所致,实则在更深层次考问着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薄弱方面:部门集中采购这一法定模式在某些情况下被异化,甚至沦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某些人在部门集中采购中"雁过拔毛"?如何用好部门集中采购这一模式?如何对进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进行有效监管?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和业内人士深思。 \r\n 盗版新华字典事件再次敲响部门集中采购监管的警钟。要做好部门集中采购监管工作,就必须严防部门集中采购暗渡陈仓,异化为分散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