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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健全工程招标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26     

  人民网郑州3月28日专电(记者 陈贵洋)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近日,郑州市建委发出通知,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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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郑州市建委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名称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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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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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公示载明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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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另据了解,在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方可在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受理的投诉,受理单位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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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悉,本次通知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