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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官火眼金睛 及时纠正违规投标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在一场招标现场会上,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招标监督者,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发现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是一名与职务犯罪有关联的服刑刚满人员,及时建议专家评审组重新审查该投标人的资格,纠正了一起违规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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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3年2月26日,作为民和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民和县国土局邀请,该县检察院指派反渎局一名检察官对民和县总堡乡、巴州镇农业示范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公开招标进行实时监督。在审查投标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格时,这名检察官发现青海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马某与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几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同名同姓,但在省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显示马某无行贿犯罪记录。因为关系到该县国土局的重大项目,这名检察官及时与以前办理此案的承办人联系,经核实身份证明,这个参与招标的马某就是该县检察院以前查办的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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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经核查,2011年1月28日该县人民法院因马某掩饰隐瞒其父贪污、挪用公款的赃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到目前刚满服刑期。因马某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没有录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故无法在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查明其是否有犯罪记录。但检察官认为,马某作为青海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参与此次招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国土项目中招标的有关文件精神,有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公平。经请示有关领导后,检察官建议业主方、专家评审组、招标中心重新审查马某的资格,他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经过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因马某与职务犯罪有关联的犯罪前科,决定其公司的投标为废标。民和县检察院的这一举措,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把好了第一道门,受到上级院的好评。(作者:马延 韩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