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4日起,济宁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规定,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医疗器械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中,出现恶意投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r\n \r\n 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投诉的,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的,对同一投诉书中反映多个问题的,经调 \r\n查部分内容不实的,以非法手段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其他企业,自己也存在类似问题的,投诉查无实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仍进行投诉的。 \r\n \r\n 公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投诉的,其他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r\n \r\n 这些恶意投诉行为,一经查实,将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恶意投诉的给予警告,记不良行为一次,根据《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核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进行扣分,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项目交易活动。恶意投诉行为记入投诉人诚信档案,并在公共资源网上曝光。 \r\n \r\n 恶意投诉影响交易进程给交易各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交易各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有效期到2018年1月4日。(记者:苏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