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12]39号 \r\n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r\n \r\n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99号),今年执行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n \r\n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r\n \r\n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上,填报2012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r\n \r\n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4月10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r\n \r\n 四、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联系名单》(附件4)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tb@mail.cin.gov.cn。 \r\n \r\n 联 系 人: \r\n \r\n 建筑市场监管司 明 刚 010-58933262; \r\n \r\n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41; \r\n \r\n 010-58934446(传真)。 \r\n \r\n \r\n \r\n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r\n \r\n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r\n \r\n 3.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99号) \r\n \r\n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联系名单》 \r\n \r\n \r\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r\n 2012年11月7日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