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27日。 \r\n \r\n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不得超6年 \r\n \r\n 据了解,《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市区城市规划道路两旁、绿化带、绿地、广场、停车场、住宅区、单位院内、湖河岸边、山坡林地、交通工具、建筑物外墙或房顶等场所、范围设置的各类广告和招牌。 \r\n \r\n 根据《规定》,在市区公用设施、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空间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原有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 \r\n \r\n 使用自身门店宣传商品无需招投标 \r\n \r\n 《办法》指出,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桥梁、路灯、交通工具、市政公用建筑等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但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无需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身开发的楼盘范围内发布宣传本楼盘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身厂房、门店空间宣传自销商品或形象的;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的;其他在非占用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 记者:范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