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制度更加完善。先后制订出台了《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自治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纪录公告实施办法》、《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制度,使招投标活动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r\n \r\n 2.招投标培训更加经常。先后举办了《招标投标法》、《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班,有效规范了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区直各有关部门,在宁各招标代理、代建单位依法开展招投标的行为意识。 \r\n \r\n 3.招投标交易更加规范。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思路和“管办分离、统一管理、依法监督、行政监察”以及“边运行边规范”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了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设立了全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共征集51个类别,3600余名专家。设置了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软件系统,杜绝了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r\n \r\n 4.招投标监管更加有力。我委严格核准程序,防止违规核准、越权核准、擅自变更招标事项核准的现象,同时加大对不按招标核准文件开展招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监察、经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参与的招投标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事前协调、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投诉处理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形成监督合力。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自治区招标投标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