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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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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6 |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2〕824号)及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局联合召开的清理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宁波市认真开展了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 \r\n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 \r\n 浙发改法规〔2012〕824号下发后,寿永年常务副市长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市发改委、市交管办做好自查清理。市发改委、市交管办立即召开了碰头会议,认为开展清理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r\n 二、制定方案,专门布置 \r\n 市发改委与市交管办在碰头会上联合制定了全市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为: \r\n 一是确定清理范围。即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或者含有招投标内容的各种规定,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招投标协会、中介机构自1999年招投标法出台以来,制定的涉及招投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文件、规定、办法、纪要、抄告单等。 \r\n 二是确定清理主体。即市、县两级发改、公共资源交管办、监察、法制、经信、交通、水利、重招办、建招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工作,联合发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党委政府(两办)发文由同级法制部门负责清理;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文件清理。 \r\n 三是确定清理标准。对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招投标有关规定逐件提出建议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其中,对主要内容虽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或招投标工作实际的,应当建议宣布失效;对主要内容与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宣布废止;对个别条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或招投标工作实际,或与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修改。 \r\n 四是确定清理步骤。即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实行两级联动、自查自清。确定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管办为本级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为总负责单位。各清理单位将清理结果报同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各县级公共资源交管办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将全市清理汇总情况报市法制办审查,最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改委。 \r\n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管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联合召集有关清理单位,于8月13日召开了全市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布置清理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要求。 \r\n 三、认真清理,初见成效 \r\n 全市专题会议后,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至8月31日,我市基本完成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布置的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共清理招投标有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226件,其中建议保留145件,建议宣布失效20件,建议修改40件,建议废止21件。 \r\n 四、深入清理,深化成果 \r\n 一是查缺补漏。国家、省发改委要求对1999年以来的各类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要求逐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任务比较繁重,下一步还要责成各单位继续开展排查工作,防止文件遗漏。 \r\n 二是启动修、废程序。按照要求,对需要修订和应当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r\n 三是深化清理成果。下一阶段,要把修、废工作与改善招投标监管、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上级文件的精神,对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改善招投标监管,顺利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r\n 9月3日,浙江省发改委召开了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专家组会议,省发改委法规处领导对宁波市的清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在全省清理工作中,宁波市清理文件数量为全省之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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