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有招投标监管体制,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紧迫的任务。 \r\n 青海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及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一了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统一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统一了招标投标综合交易平台、统一了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随着我省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的加强,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明显增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基本建立,特别是“五个统一”的形成,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招标投标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二是省、地(市)招标投标综合市场建设进展缓慢。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 \r\n\r\n 去年,国家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要严格禁止权力介入。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这要成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要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封锁和垄断,促进有序竞争,保证招投标公开、透明;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问题,认真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治理,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易发多发势头。2012年6月4日在南昌召开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说明,对招投标领域的管理、监管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方面,中纪委监察部和各省区也在不断探索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新体制、新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解决公共资源领域存在的各种腐败问题。 \r\n 我们要按照中央的决策,认真贯彻各项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工程领域(公共资源)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拓宽监管领域,推进监管事业不断发展。 \r\n 完善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自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并实施青海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招投标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抵触的规定。逐步放开私人投资项目的招标,优化资源配置。对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要对照法定程序严格监督,管到位,管到具体,确保每个招标投标环节公开透明。 \r\n 加快招标投标综合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州(地、市)招标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产权交易、土地转让等统一纳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集中交易,做到“统一进场、行业监督、行政监察”。 \r\n 要加快电子招标投标步伐。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利用地方招标投标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招标备案、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标书投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电子评标。通过建立好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定期公布违规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黑名单”,在网上建立招标人、投标人信息反馈渠道等,将招投标活动纳入网络化管理,用电子高科技手段治理招标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消除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种种弊端,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r\n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随着投资体制的深入改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不规范对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关系很大,要让招标代理机构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技术咨询服务,而不是成为帮助业主投机取巧、牟取私利的帮手,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制定切实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加快招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程,放开招标代理市场,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做大做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继续对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完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严明评标纪律,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r\n 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基础上,对招标投标企业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和信用档案,各地将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按规定上传到平台上,与全国联网互动,并提供便捷查询功能,使违法企业“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要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r\n 建立招标投标市场检查联动机制。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就是加强对中标人不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要对中标后的各项中标条款跟踪监管,加强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各有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检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r\n 不断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及我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r\n 继续推进招投标体系建设。利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整合州(地、市)招投标监管资源,成立州(地、市)招标综合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州(地、市)招投标监管工作,完善省、州(地、市)招投标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作者: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天生)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