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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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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6 |
近日,省财政厅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r\n \r\n 《办法》共分为总则、质疑的提出、质疑的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五个章节,系统地从质疑的定义、质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的时间节点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内容做了规定。弥补了《政府采购法》对质疑处理相关方面的缺位,在之前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完善、全面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的各个环节,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r\n \r\n 纵观《办法》,有以下几大特点: \r\n \r\n 一、主体明确 \r\n \r\n 《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对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而且,首次提出了如果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时可以将其列为相关第三人一并提出。 \r\n \r\n 二、权责明晰 \r\n \r\n 对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现今政府采购领域里恶意质疑、虚假质疑的情形做出了制约,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被质疑人应当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 \r\n \r\n 三、阶段明显 \r\n \r\n “质疑的提出”章节中,《办法》将质疑人权利与政府采购文件发放、采购实施过程、采购结果三阶段联系起来,分阶段赋予不同的权利,并对每一阶段权利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既全方位地保障了供应商提起质疑的权利,又有效的防止了质疑人滥质疑,扰乱正常政府采购程序。同样,在“质疑的处理“这一章节中规定:经审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视项目进度以及问题是否可以改正等,分别作出处理。 \r\n \r\n 四、创新性强 \r\n \r\n 首先,创新性的引入了诉讼程序法的相关理念,强调了质疑各个环节的时效性,对质疑人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限做了明确。其次,举证领域也出新规: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质疑事项可不予处理。相关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的,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证据的,被质疑人可视同相关当事人认可质疑事项,并作出有利于质疑人的认定意见。再次,建立赔偿机制。质疑事项属实,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r\n \r\n 五、监管到位 \r\n \r\n 明确规定质疑人、被质疑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出现《办法》所列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整改,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其中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可暂停“浙江政府采购网”账户,对直接责任人可取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对供应商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可取消专家资格。(宁波市镇海区交管办 黄艳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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