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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全面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5-26     

  2012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南宁市认真组织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实施《南宁市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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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加强领导,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向自治区提出了招投标文件的清理意见。经检查清理,我市涉及招投标规定的文件共有32件,其中建议保留17件,修改1件,废止14件。我市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