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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举措促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7-05-26     

  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推行电子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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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近日,福建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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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意见》从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维护招投标制度统一、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明确自行招标条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发布招标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行电子招投标、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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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全面清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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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意见》提出,福建将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针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在清理过程中,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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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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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制订涉及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并统一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规定,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编制规范性文件;确需编制的,应当会商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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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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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福建将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政府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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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招标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记者:杨永文 陈婷婷      通讯员:何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