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公司工程师王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对外招标采购中给竞标单位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38.3万元,后因行贿人举报而败露,随后王某投案自首。6月18日,灵武市检察院通报,王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r\n \r\n 2008年11月18日,王某被宁夏某公司聘任为材料采购部采购工程师,后担任该公司计划管理部副经理。在此期间,王某在本单位对外招标采购过程中,向11家投标单位负责人收受“好处费”共计38.3万元。2011年6月28日行贿人举报后,王某于同年7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主动退缴赃款25.3万元,并退缴使用赃款购买的轿车一辆。 (宋敏 马晶晶) |